上海申權招標咨詢有限公司受上海市公安局科技處委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現對指揮中心大屏投影機燈泡采購進行詢價招標,歡迎合格的供應商前來投標。
項目名稱:指揮中心大屏投影機燈泡采購
項目編號:SQ16531
項目聯系方式:
項目聯系人:黃凱
項目聯系電話:22021913
采購人聯系方式:
采購人:上海市公安局科技處
采購人地址:福州路185號
采購人聯系方式:黃凱22021913
代理機構聯系方式:
代理機構:上海申權招標咨詢有限公司
代理機構聯系人:肖蜀雋55231986-8023
代理機構地址: 淞滬路98號(平盛大廈)1001室
一、項目的名稱、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或招標項目的性質
指揮中心大屏投影機燈泡采購
二、供應商資格要求簡要說明: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具有相應的經營范圍以及專業技術能力和相關經驗。2、應當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購供應商登記及誠信管理辦法》辦理信息登記(詳見www.zfcg.sh.gov.cn)。3、投標單位須提供制造商對于本項目的授權。4、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并能提供良好的技術支持和售后服務。5、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三、報名和審查時間及地點等:
預算金額:30.0 萬元(人民幣)
報名時間:2016年06月15日 09:00 至 2016年06月17日 16:00(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除外)
報名地點:上海市淞滬路98號平盛大廈1001室
審查時間(審查資質的時間):2016年06月22日 09:30
審查地點(審查資質的地點):上海市淞滬路98號平盛大廈1001室
四、開標時間:2016年06月22日 09:30
五、詢價方式和詢價時間及地點等:
獲取詢價文件的時間:2016年06月15日 09:00 至 2016年06月17日 16:00(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除外)
獲取詢價文件地點:
上海市淞滬路98號平盛大廈1001室
獲取詢價文件方式:
委派授權代表到下述招標代理單位報名并購買文件
獲取詢價文件文件售價:
500.0
六、響應文件時間及地點等:
響應文件遞交時間:2016年06月22日 09:30 至 2016年06月22日 09:30(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除外)
響應文件遞交地點:
上海市淞滬路98號平盛大廈1001室
七、其它補充事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上海申權招標咨詢有限公司受上海市公安局科技處委托,為指揮中心大屏投影機燈泡采購項目進行國內詢價,茲邀請合格的供應商前來響應。
項目編號:SQ16531
項目名稱:指揮中心大屏投影機燈泡采購。
一、合格的供應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具有相應的經營范圍以及專業技術能力和相關經驗。
2、應當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購供應商登記及誠信管理辦法》辦理信息登記(詳見www.zfcg.sh.gov.cn)。
3、投標單位須提供制造商對于本項目的授權。
4、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并能提供良好的技術支持和售后服務。
5、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本項目執行《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1〕181號,《中小企業化型標準》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對小型、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給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
二、報名需要提交的資料:
符合上述條件的供應商在報名時需攜帶下列資料(原件驗看,復印件留存;復印件須加蓋公章)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企業法人代表授權書原件及復印件;
被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報名及購買詢價文件時間、地點:
上海申權招標咨詢有限公司定于2016年6月15日至2016年6月17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北京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委派授權代表到下述招標代理單位報名并購買文件。
購買地點:上海市淞滬路98號平盛大廈1001室。詢價文件售價為500元人民幣,售后不退。
四、報價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和地點:
遞交報價文件截止/詢價的時間:2016年6月22日上午9:30(北京時間);
遞交報價文件/詢價地址:上海申權招標咨詢有限公司
上海市楊浦區淞滬路98號平盛大廈1001室。
委托單位:上海市公安局科技處
招標代理單位:上海申權招標咨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楊浦區淞滬路98號平盛大廈1001室
聯系人:陳曉棟、肖蜀雋
電 話:(021)55231987*8023
傳 真:(021)65503025
如果供應商對本采購項目涉及供應商的資格要求或者技術規格中存有疑問的,可以分別在投標報名截止時間或者投標截止時間之前直接向上海申權招標咨詢有限公司詢問或質疑。
八、采購項目需要落實的政府采購政策:
本項目執行《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1〕181號,《中小企業化型標準》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對小型、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給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