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文化和旅游部印發《“十四五”文化和旅游發展規劃》。《“十四五”文化和旅游發展規劃》是指導文化和旅游系統“十四五”工作的總體規劃,請各地區、各單位高度重視規劃實施,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規劃》提出,到2025年我國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取得重大進展。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游業成為經濟社會發展和綜合國力競爭的強大動力和重要支撐。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利用體系不斷完善,建設 30 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和 20 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更加健全,全國各類文化設施數量(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美術館、博物館、藝術演出場所)達 到7.7萬,文化設施年服務人次達到48億。對外和對港澳臺文化交流和旅游推廣體系更加成熟,培育形成一批文化交流和旅游推廣品牌項目,海外中國文化中心總數達到55個。展望2035年,我國建成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國家文化軟實力顯著增強。
活化利用文物資源,推進文物合理利用。建設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范區;建設 20 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館,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設綜合性非物質文化遺產 館及必要的配套設施,形成包括非遺館、傳承體驗中心(所、 點)等在內的傳承體驗設施體系。推出一批具有鮮明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的主題旅游線路、研學旅游產品。培育一批世界一流博物館,建設一批國家級特色博物館和行業博物館。
《規劃》提到,要深入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鼓勵第三方參與公共文化設施運營、活動項目打造和服務資源配送等。舉辦全國或區域性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采購大會,搭建供需對接平臺。實施“春雨工程”“陽光工程”“圓夢工程”,形成一批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品牌。
健全現代文化產業體系方面上,推動上網服務、歌舞娛樂、游藝娛樂等行業全面轉型升級,引導發展新業態、新模式,提升服務質量,拓展服務人群。實施創客行動,激發創新創業活力。實施文化品牌戰略,打造一批有影響力、代表性的文化品牌。圍繞國家重大戰略,發展京津冀、粵港澳大灣區、長三角、成渝雙城等文化產業群和黃河、長江、大運河等文化產業帶。推動文化產業發展融入新型城鎮化建設,大力發展鄉村特色文化產業。大力發展夜間經濟,推進國家級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集聚區建設。鼓勵各地制定促消費優惠政策,舉辦消費季、消費月等活動。
促進優秀文化資源數字化,培育 30 個旅游演藝精品項目、100 個線上演播項目、100 個沉浸式體驗項目、100 個數字藝術體驗場景。加強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規劃建設和管理,進一步發揮引領示范和輻 射帶動作用,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達到 50 家,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達到 500 個。國家文化和旅游消費示范城市達到 30 個,建設 60 個區域文化和旅游消費中心城市,加強指導支持和動態管理。建設 200 個以上國家級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集聚區,擴大夜間消費規模。征集遴選 150 個“一帶一路” 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國際合作重點項目。
同時,完善現代旅游業體系,深入推進大眾旅游,積極發展智慧旅游,大力發展紅色旅游。推動完善國民休閑和帶薪休假等制度,引導各地制定實施門票優惠補貼等政策。支持一批智慧旅游景區建設,發展新一代沉浸式體驗型旅游產品,推出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智慧旅游景區。以具有一流水平的 5A 級旅游景區和世界遺產景區為基礎,完善旅游景區基礎設施,強化景區科技 應用水平,打造一批世界級旅游景區。認定一批高等級自駕車旅居車營地,推廣自駕游精品線路,支持營地合理設置與自駕車旅居車相配套的服務設施。推出一批文化內涵豐富、產品特色鮮明、配套設施完善、環境美好宜居、風俗淳樸文明的全國鄉村 旅游重點村鎮,培育一批全國鄉村旅游集聚區。提升 300 處紅色旅游經典景區發展質量,加強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 教育。加快京津冀三地文化和旅游協同機制和平臺建設,支持雄安新區文化和旅游領域改革創新,加快建設京張體育文化旅游帶。支持盤活利用存量工業用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依法依規發展旅游業。
《規劃》還提出,推進文化和旅游業態融合、產品融合、市場融合,推動旅游演藝、文化遺產旅游、文化主題酒店、特色節慶展會等提質升級, 支持建設集文化創意、旅游休閑等于一體的文化和旅游綜合體。鼓勵在城市更新中發展文化旅游休閑街區,盤活文化遺產資源。建設一批國家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區。推進文化和旅游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發展,推動 5G、人工智能、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北斗導航等在文化和旅游領域應用。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適合文化和旅游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擴大文化和旅游企業直接融資規模,支持符合條件的文化和旅游企業上市融資、再融資和并購重組,支持企業擴大債券融資。引導各類產業基金投資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推廣文化和旅游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 模式。完善文化和旅游企業信用體系,健全市場化融資擔保機制。 推動文化和旅游基礎設施納入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