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條例還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鄉村振興戰略,加強長征國家文化公園關聯的古鎮古村、古城墻、古道、傳統民居、宗祠等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加強長征國家文化公園內民風民俗、民間藝術、傳統技藝、民族文化等的發掘、整理、保護和利用。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開展對長征遺址遺存和長征文化資源的宣傳、學術研究交流以及長征文化創意產品的研究開發。
條例明確“禁止在長征國家文化公園文物保護單位及其附屬設施、長征紀念設施上刻劃、涂抹、張貼廣告。”如有違反,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所在單位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予以處理。
條例明確,本條例中所稱的長征國家文化公園是指中央紅軍以及紅二、紅六軍團在貴州行經、駐扎、戰斗過的區域,其范圍包括中央紅軍與紅二、紅六軍團在貴州活動的地方和線路及其周邊與紅軍長征相關聯的重要不可移動文物、會議會址、活動遺址、紀念設施、村落以及相關旅游景區和景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