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國務院公布的首批歷史文化名城,古都開封文化遺存頗多,亟待立法保護。河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正在召開,《開封市文物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提請審查批準。26日上午,會議分組審議了該條例。
明確追繳文物的去向
走私文物,被海關查獲;盜取古墓,被公安機關追繳;貪污受賄古董,被監察委沒收……這些部門各司其職,保護了文物,肅清了風氣,大快人心。不過問題來了,這些部門沒收、扣押、追繳的文物,都去哪里了?
目前,我國文物保護法及河南省實施文物保護法辦法,均對人民法院、檢察院及公安機關、海關和工商行政部門依法沒收、扣押、追繳的文物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對監察委員會依法沒收、扣押、追繳的文物如何處理沒有作出規定。為了全面加強文物保護,條例對此作出明確。
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公安機關、海關和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法沒收、扣押、追繳的文物,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并自沒收、扣押、追繳之日起五日內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暫存保管。結案后三十日內,應當將依法沒收的文物無償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屬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有的文物,應當無償返還。
鼓勵個人合法收藏,興辦“民辦博物館”
不到民間,不知收藏之廣。作為文化底蘊深厚的開封,民間也有不少熱愛收藏的“玩家”。對于國家鼓勵興辦民辦博物館,條例也作出了規定。
條例規定: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其合法收藏的文物設立博物館,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市文物、財政等行政部門,對開展社會教育和服務活動較好的博物館給予一定的扶持和獎勵。
此外,對于不可移動文物,周邊有其他建筑物影響了文物安全和風貌,又該如何處理?誰來拆,誰來補償?對此,條例規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核定公布前已有的非文物建筑物和構筑物,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的,文物保護單位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拆遷;破壞或者影響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應當逐步拆遷或者改造。拆遷、改造費用由文物保護單位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解決,但非文物建筑物和構筑物屬于違法建筑的,拆除費用由違法建筑的責任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