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本次修訂是在《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2)》基礎上進行的,原有的定義、分類原則保持不變,新增加了符合文化及相關產業定義的活動小類,重點是調整了分類方法和類別結構。
具體來說:
大類由10個修訂為9個;
中類由50個修訂為43個;
小類由120個修訂為146個。
具體來說:
。1)將“新聞服務”、“報紙信息服務”、“廣播電視信息服務”和“互聯網信息服務”4個中類合并為“新聞信息服務”大類。其中,“互聯網信息服務”僅包括互聯網搜索服務、互聯網其他信息服務。
(2)將“出版服務”(不含報紙出版)、“廣播影視節目制作”、“創作表演服務”、“數字內容服務”、“內容保存服務”、“工藝美術品制造”和“藝術陶瓷制造”7個中類合并為“內容創作生產”大類。其中,“內容保存服務”中類包括圖書館、檔案館、文物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博物館、烈士陵園、紀念館等。
。3)保留原“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大類,包含內容有所調整。把原“文化軟件服務”中類的內容移至“內容創作生產”大類中,作為“數字內容服務”中類的一部分。該大類修訂后包括“廣告服務”和“設計服務”2個中類,名稱修改為“創意設計服務”。
。4)將“出版物發行”、“廣播電視節目傳輸”、“廣播影視發行放映”、“藝術表演”、“藝術品拍賣及代理”和“工藝美術品銷售”6個中類歸入“文化傳播渠道”大類;同時增加“互聯網文化娛樂平臺”中類,以反映新型傳播渠道。
(5)新增“文化投資運營”大類,下設 “投資與資產管理”和“運營管理”2個中類。
(6)保留“文化休閑娛樂服務”大類,名稱修改為“文化娛樂休閑服務”,包含內容有所調整。把攝影擴印服務移到“印刷復制服務”中類中,同時增加“休閑觀光游覽服務”中類。該大類修訂后包括“娛樂服務”、“景區游覽服務”和“休閑觀光游覽服務”3個中類。
(7)將“文化產品生產的輔助生產”大類名稱改為“文化輔助生產和中介服務”,把“文化紙張制造”、“手工紙制造”、“油墨及類似產品制造”、“工藝美術顏料制造”和“文化用信息化學品制造”合并為“文化輔助用品制造”中類,將“筆的制造”和“墨水、墨汁制造”合并為“筆墨制造”中類并移至“文化消費終端生產”大類下。該大類修訂后還包括“印刷復制服務”、“版權服務”、“會議展覽服務”、“文化經紀代理服務”、“文化設備(用品)出租服務”和“文化科研培訓服務”,共計7個中類。
。8)將原“文化用品的生產”和“文化專用設備的生產”兩個大類修訂為“文化裝備生產”和“文化消費終端生產”兩大類。修訂后,“文化裝備生產”大類包含“印刷設備制造”、“廣播電視電影設備制造及銷售”、“攝錄設備制造及銷售”、“演藝設備制造及銷售”、“游樂游藝設備制造”和“樂器制造及銷售”6個中類;“文化消費終端生產”包含“文具制造及銷售”、“筆墨制造”、“玩具制造”、“節慶用品制造”、“信息服務終端制造及銷售”5個中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