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購單位:臨潁縣文化局
二、招標編號:LYZCZX招﹝2015﹞16號
三、變更內容:
1、原招標文件第五部分第三項“評標辦法”第20頁
評定內容及標準第二條商務部分第2款即“合同實施能力(類似業績合同)”
原內容:為保證投標商實際具有供貨,安裝施工及后續售后服務能力,投標人應提供2010年以來文化系統中標類似項目合同原件。
變更為:為保證投標商實際具有供貨,安裝施工及后續售后服務能力,投標人應提供2010年以來中標類似項目合同原件(合同中主要產品應為本次招標的主要產品投影機、音箱);
2、根據采購人意見,招標文件第二部分“招標采購貨物一覽表”第8頁增加一項要求,現公示如下:為保證產品質量,方便評審,投標商開標時必須帶樣品一套并根據需要現場演示,中標后樣品封存,作為驗收依據;
其他內容不變。
臨潁縣政府采購中心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